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是国际经贸往来与合作的通用语言。《办法》分为总则、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标准创新与国际化、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共六章,五十条。
《办法》中明确,办法中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本市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特色,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对科技创新的助力促进作用,对国际经贸合作、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提升作用,对高质量发展的提质增效作用,对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推动引领作用。
《办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化成为国际、国内的先进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在标准公开方面,《办法》中规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业部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对保障首都减量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同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文本;市有关行业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本行业、本领域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本市设立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本市地方标准文本,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参与标准化活动提供指引和服务。
对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办法》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程序和要求,对制定的团体标准承担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团体标准开展实验室能力建设,向社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本市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单独或者联合制定满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需求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