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广泛开展棉纺织品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棉纺织品分会)。
第三条 棉纺织品分会是在纺织行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棉纺织品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主要负责棉纺织品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棉纺织品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领导和管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棉纺织品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完善和优化棉纺织品标准体系,提出制定、修订棉纺织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批准的计划,组织棉纺织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棉纺织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纺织品标准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评议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棉纺织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棉纺织品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面向社会开展棉纺织品领域标准化工作,传递标准化信息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办理与棉纺织品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棉纺织品分会由行业协会、生产和使用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及相关管理部门等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棉纺织品分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棉纺织品分会委员不少于30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推荐,秘书长、专职秘书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委员由棉纺织及相关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应的职务),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棉纺织品分会秘书处确认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棉纺织品分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棉纺织品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棉纺织品分会的工作(标准审查,标准会议等),对不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棉纺织品分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棉纺织品分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棉纺织品分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棉纺织品分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棉纺织品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棉纺织品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棉纺织品分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棉纺织品分会可组建标准制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棉纺织品分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棉纺织品分会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附件交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查后,提交委员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报棉纺织品分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及附件进行初审,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秘书处应在审查前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标准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棉纺织品分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棉纺织品分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或学术讨论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棉纺织品分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八条 棉纺织品分会的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3、委员缴纳的会费;
4、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棉纺织品分会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棉纺织品分会的经费用途:
1、棉纺织品分会的活动、会议费用;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专家咨询及标准编审查等费用;
4、秘书处办公费用;
5、奖励和表彰费用。
第三十条 经费的管理应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每年由秘书处向棉纺织品分会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棉纺织品分会的代号为SAC/TC209/SC10,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10 on Cotton Textile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09 on Textil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棉纺织品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棉纺织品分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